做自己(原真性難題)
September 30, 2025•24 words
我一直以來都不太懂什麼叫做「做自己」,因為如果廣義來說,我就是自己,所以我不管怎麼樣都是在做自己,這樣「做自己」就是一個所指物不存在的東西,但這麼普遍使用的詞不太可能是空泛的,所以做自己一定有一個更狹義的意思,從人們廣泛的使用中,做自己的「自己」指的就是一種原真性(authenticity),是每個人依照自己真實的偏好而發展出的一種自然、獨特、真誠、自信,不受外在社會壓力或利益扭曲的狀態
但問題是,人活在社會就是要妥協,就是要社會化,完全原真的狀態實務上不太可能出現,就算是天才詩人的詩句,也需要用既存的語言來表達,也需要活在商業性質的出版市場辦新書發表會。但即便我們都知道純粹原真是不可能的,人類對原真性(做自己)的要求還是存在,就算是高度商業化的直播主,觀眾還是會覺得有些直播主「比較沒有商業感」;高度專業化的政治人物,選民都還是會覺得有些政治人物講的話「比較實在」。這樣來看,所謂的「做自己」很矛盾,又要真誠又要跟社會妥協
我剛升博一時,覺得自己生活到現在都只有學術,所以花了很多時間去做自我探索,想要有自己的生活感,卻發現我花了很多時間在「純粹原真性」跟「服從社會期待」之間反覆擺盪,想要有那種對內舒適對外也有魅力的自己感,我花了兩年算是找到了解方
- 原真性的本質是個性的彈性轉置(而非具體行爲)
社會學家Pierre Bourdieu談的habitus,指的是人的一種可以轉置到各種行為的慣性傾向(transposable dispositions),而化解原真性與社會限制的解法,就是把個性想成是一種整體傾向,可以套用到各種不同的行為或情境當中。舉例來說,申請博班在寫SOP時,雖然SOP這種正式文件有很清楚的架構乃至特定的句子,但在這個框架底下,仍然有很多的發揮空間,同樣的格式跟內容,有些人可以寫的很中規中矩、有些人可以寫的天花亂墜、有些人可以寫的非常sexy、有些人則會寫的有點desperate
換作其他領域也一樣,在高度結構化的運動像棒球,不同投手對上不同打者,都可以有很多策略上的變異,同樣的一首交響樂,不同指揮跟弦樂團也可以發揮到不同的境界。所以做自己的方法,就是要先熟悉自己本質的抽象慣性是什麼:「遇到這種情況,我通常會怎麼做」、「在個人/集體、理性/感性、花錢/花力等二元考量中,我一般會偏向哪一邊」,接著再把這個慣性轉置到特定的社會領域中,例如在選租屋處、選研究題目、選興趣時,要怎麼在各種既有規則中,走出一條符合個人偏好的路線
這個領域背後的慘痛經驗是:升博一的時候,我一直覺得「有自己的生活=有一個興趣」,所以花了很多時間去找興趣、練習興趣,但最後賠了丈夫又折兵,因為修課很累以外學習新興趣更累。雖然有生活感的人很多都會有很酷的興趣,但我發現這是把本質跟表現特徵搞混的一種謬誤,會從事興趣的人是因為找到了一個可以反應個人本質的興趣而不是純粹為了有生活感找一個興趣
- 原真性的表現是分眾的預判賽局(而非常設展示)
原真性的第二個難題是分眾,社會學家Erving Goffman談的Presentation of Self,把人類行為放在一個戲劇學的架構中,人們的日常展示(performance)就是為了影響一群觀眾的行為,像是醫生要穿白袍來建立專業形象,或是老闆要開賓士建立社會地位。從這個觀點來看,一個人的self,在不同觀眾前會有不同的表現,但Goffman也說這些不同的表現,都是自己的一部分
舉例來說,我喜歡的音樂,會因為情境而有別:跟台灣人唱KTV、跟美國人house party聊天、在車上播、自己聽的都是不太一樣的音樂。我發現很多時候要用音樂品味來impress別人,就是要能夠預判對方的品味,然後找到在那個偏好中會覺得很酷的。因為如果距離太遠,會直接聽不懂,但如果太接近,又會顯得俗氣。像是我唱歌時蠻喜歡點天團早期專輯的歌,因為大家都知道周杰倫五月天蔡依林,一般人都對曲風大致熟悉,但不一定知道他們早期的歌,早期的歌往往都會有懷舊感,就能夠在一堆超紅的芭樂歌當中展現個性;但有一次美國同學揪我去唱異國風karaoke,我就點了勸世少女的喵電感應,因為這種vaporwave迷因風他們算是懂,但沒有見識過台灣長輩勸世美學,他們也很喜歡;又一次跟另一群超級edgy、超級hipster的美國人出遊,就要放一些非常非常小眾的美國獨立樂團,放taylor swift就會被嫌棄
這點在求職寫cover letter時也很明顯,每個人都想要表現得很獨特,但因為其他人也都會想盡辦法做各種獨特的事情去引起注意,所以就要預判市場的動態:現在的求職市場大概進展到哪一個階段的把戲(cold email還有沒有用?內推是不是已經太氾濫了?)
也就是說,做自己不是一種常設展示,要展現自己的哪個部分,需要隨著互動對象來調整,要能夠預判對方的品味,才能展示出既新穎,但又在對方理解範圍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