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不是一種「感受」

(編按:寫於2020/3/19,臉書)

蛤看到有人說歧視是主觀人格尊嚴,沒有公共理性,好不滿喔。

固然每個人的定義都不一樣,但我認為歧視有個原本的定義好像在近年來被集體遺忘了。歧視指的是「持續性、不合理,且會傷害一個群體長期的整體福祉的差別待遇」。

所謂的歧視,其實可以用一些很基本的例子來說明,例如同樣都是公民,男性有投票權,女性沒有,就是對女性群體的歧視,因為它是持續的(法律)、不合理(違反平等權)、傷害一個群體(剝奪其政治權利、影響公共決策的能力)。

當然,現在大部分的社會中女性都已有投票權,要舉出這種白紙黑字、界線清楚的歧視沒有以往容易,但這並不代表歧視就不存在,或是歧視的判斷就沒有一個客觀(=能夠被不同的人所共同承認)的標準。

例如,雖然大家都有投票權,但窮人比一般人更不敢開口跟雇主請假去投票,造成即便形式上投票權不分貴賤,窮人卻更難實行他們的權利。

舉爭議很大的文化挪用好了,文化挪用的基本邏輯是:社會中的某個群體生產了某個屬於他們的文化(服飾、語言等)後,卻被其他群體的人用在賺錢(可以是電影票的收入,也可以是更廣泛的被使用在影視文化產業當中)。這個現象是持續的、不合理的(該群體沒有平等的機會為自己的文化代言、原本文化的生產者沒有得到應有的credit),也會造成傷害(複製刻板印象、誤解文化脈絡)。

再舉個有爭議的例子,女性主義提倡了mansplaining(男性說教)的概念,常常被認為是在小題大作,但其實是在對抗一個(有實證研究支持的)整體社會無意識的歧視行為:男性比女性更習慣插嘴、男性更常為了施展權力而插嘴。因為是持續的、不合理的(講話時間跟性別應該無關),也會造成傷害(減少女性的影響力等),所以它是歧視。

在我自己的觀察中,絕大部分的歧視都可以用這個定義去理解,很多乍看是「感受」的歧視指控,其實背後都有一套完整的論述。

如果歧視被化約成一個人的「感受」,那麼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理由來主張自己受到「歧視」,這顯然不符合歧視的原意。與其說我們要用同理心去理解別人的感受「是什麼」,不如說我們該去探問這種歧視「從何而來」?他源自於什麼樣的歷史、社會脈絡中?這個歧視的主張是不是有效的(就持續性、不合理性、造成的傷害三個標準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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